上传时间:2013/1/6 已被浏览 783 次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件: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生命书。
程序:
1、到办证大厅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
4、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后到办证大厅办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