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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件: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程序:
1、到办证大厅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
4、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后到办证大厅办理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